创业不易,融资更难,面对强势的投资人,创业者该如何应对?
一、投资人撕毁投资意向书,创业者却不能撕破脸
投资意向书,与条款清单(Termsheet或TS)等投资意向文件一样,在VC圈子里的使用是随着实践逐渐推广开的,在并不久远的历史上,交易各方主要依靠的是“握手协议”或口头协议等君子之约,只是商业世界的极速发展使得信任越来越难,交易各方越来越依赖于合同,如:书面的合同或者后来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更多等效方式(如传真、邮件以及电子合同等)。
如果你拿到投资意向书,这意味着投资人同意牵手了。但也不要高兴的太早,创业者需要意识到的是,投资意向书往往只是意向性的“君子协定”,规范的投资意向文件通常会明确约定:该文件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除了明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几个条款(如:保密、排他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之外,其他的包括估值、投资金额等商业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君子协定”。
意向书的逻辑往往在于,投资人对公司还不够了解,需要通过尽职调查等程序并在其他约定条件完成之后才能签署最终的约束性投资协议。但是,投资意向书在专业投资圈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无意外,专业投资人通常都会按照投资意向协议完成投资,而且最终法律文件的确定大都以这份意向协议为依据。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创始人在签署之前应当理解投资意向协议的核心内容、市场主流实践以及风险。
投资人在签署了投资意向书之后,如果没有给出正当理由而不继续完成投资,从投融资圈子来看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正当理由包括尽职调查发现了公司方面原来没有披露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当然肯定不能包括下文所说的投资人没钱了。
对于创业者来说,纠缠投资人最终决定不投的理由是否正当意义并不大,重要的是有没有做好事先的计划和安排,来预防投资人最终不投资的结果,无论别人不投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融资的时间的确紧迫,可能就要考虑是否同意给投资人排他权利;或者一个月的排他期可以,但是六个月的排他期公司也许就很被动了;如果排他期过长,能不能变通地想想:是否可以让投资人在签署投资意向的同时或稍后,就先通过可转债或其他方式先到位一部分?
二、投资人账上没钱让创业者很尴尬
基金管理人(GP)跟创业者一样,也需要融资——从基金的投资人(LP)手中募集资金,而募集资金可能也需要跟创业者一样向LP展示意向投资项目组合,有点像创业者参加路演一样,除了展示GP的过往业绩和团队,还可能会需要游说投资人(LP)项目(组合)的前景或潜在价值。如果GP在LP的资金承诺之后再去开始找项目,可能就会面临存续期间(多为6-10年)的时间压力,所以并不排除GP在积累意向投资项目的同时开展自身基金的募集活动,如果基金募集未达到目标或者未能募集到资金,GP自然面临放弃项目的压力。
其实,从笔者的有限经历来看,创业者面临更多的类似遭遇是一些募资能力比较弱的小基金和个人(天使)投资人身上,所以除了看投资人名片和口头的一面之词之外,创业者需要做自己的家庭作业,了解意向投资人的实力、背景、口碑和过往投资经历和业绩,也就是反向的尽职调查。
另外,如果给了投资人排他期,创始人应该坚决要求投资人在排他期内完成最终投资文件的签署,并按照约定及时完成最终交割。如果投资人要求延长排他期限以完成项目,就可以大胆地提出补救方案,譬如先到位一部分资金解决公司资金压力,因为所有投资人都能够理解创业公司的资金压力。否则,创始人就需要停止等待,尽快考虑替代性的融资选择。
在钱到账完成交割前,融资交易都不算真正完成,所以创业公司不要急于发布融资成功的消息,也不能放松警惕在办公室等着投资款到账,需要注意及时跟踪和关注投资方的状态和状况。即使已经签署了TS甚至正式的投资协议,投资人也完全可以利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借口退出投资。所以,公司最要紧的是在签署正式文件之后尽快拿到钱。
三、未签投资意向就开始尽调,不投则可能泄露机密?
还没有达成投资意向就开始尽职调查这种“霸王硬上弓”的做法,可能是在融资环境不利的背景下更容易出现的情况,表现出一部分投资人的强势和创业者的单纯无知。
除了前文所提到的需要分辨和了解投资人,在谈融资的过程中,创业者披露项目信息的原则应该是:分享饼干而不是分享制作饼干的秘方。向投资人介绍产品和市场潜力如同跟消费者或用户介绍产品和市场,当问到如何做的“秘方”时,创业者就应当更加谨慎,尽可能避免披露具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即便是为了充分展示而必须披露的情形,创始人可以控制披露节奏,在早期时尽量粗线条,随着磋商的深入,再根据情况决定披露的深度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