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从6月1日起,快递末端网点应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需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规定》明确快递末端网点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均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规定》要求快递末端网点需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开办者应该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开办者应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规定》还明确规定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得弄虚作假,若开办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由原备案机关撤销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