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简称CFDA)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2017年11月30日前。此次意见稿对网络药品经营提出了更严苛的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处方药再度禁止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违反销售处方药的商家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药品销售商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配送管理制度等
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及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药品销售商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网络药品交易平台需具有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意见稿第十八条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四)建立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
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
(五)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具有交易和咨询记录保存、投诉管理和争议解决制度、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继2014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互联网平台网售处方药后,现在时隔三年再度被禁止。医药电商的生存空间缩小。据悉,此次处方药管理办法的倒退,原因在于市场监管无法到位,对处方药网销无法进行良好的监管。但如果市场需求大,那么相较于禁止处方药网售,更重要的是如何立法规范网络药品交易。